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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电子研究生教学楼教室借用暂行办法(试行)

发布日期: 2016-11-14
 

研函 [2016]119号


   为保障研究生教学楼教室使用的秩序,安全、高效地履行教室管理与服务的职责,根据近期相关工作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  一、 在校历时间范围内,研究生教学楼由研究生院统一调度使用。各学院(单位)借用教室,需履行教室借用手续,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   二、研究生楼教室原则上只能用于DB官网课程教学、人才培养活动,不得借与外单位开展与DB官网人才培养无关的活动,不得开展盈利性活动,不得开展影响教学环境与秩序的活动。
   三、教室使用必须遵守DB官网党委DB电子课堂、讲座、论坛等活动的管理文件要求,履行相关责任,严格审批和把关,严禁开展违法违规活动。教室借用时,请提交规范的申请表(格式见附件),或者《DB官网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审批表》(并注明“教室借用单编号”),不规范的申请不予受理。
   四、借用教室开展活动的负责人,必须是DB官网正式在编教职工。教室借用人(经办人)必须是学院(单位)研究生教学办公室在岗人员。
   五、各学院(单位)的教室借用人(经办人)必须保证申请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,尤其是审核负责人、主讲人(主持人)、参与人员的身份,以及活动内容、审批人的合规性和真实性,并对此负责。
   六、研究生院审批时,要审核借用人(经办人)的身份,抽查学院的审核工作质量。
   七、在借用教室期间,借用单位负责教室及其设备的安全与完好,凡对教室或教室内的教学设备造成损坏者,将追究借用者和借用单位的责任。
   八、试行信用管理制度。对于教室借用中违反本办法的学院(单位),逐级采用研究生院领导审批、阶段性取消借用权等措施。如果因报告人散布违法、违规或反动言论等,造成恶劣影响,使用单位借用人员及审批领导将负全部责任,同时,该单位一年之内借用研究生教学楼任何场所都将不予批准。
   九、本办法的说明权归研究生院。
   十、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4日起施行。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《DB电子研究生教学楼教室借用暂行办法(试行)》(研函[2016]115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研究生院
2016年11月14日

附件:研究生楼教室借用申请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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